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新条例出台!
[日期:2008-10-17 ]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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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9月2日消息,在8月29日闭会的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将对规范海口市的出租汽车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作为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但对其准入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对运营车辆拥有所有权,并亲自从事驾驶客运服务,根据情况可以聘请1至2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协助客运活动。
根据委员们的建议,《条例》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招投标的方式程序等都作了进一步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竞标前2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或者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者有两次以上限期整改记录的,禁止参加新一轮出租车经营权竞标。
为了解决海口打车难的问题,《条例》要求建立并执行出租汽车运营交接班制度,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得交接班。
此外,针对海口天气炎热的特点,《条例》中增加了驾驶员运营时“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的义务性规定。
在审议时,委员们认为,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海口市的非法运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海口市正常的出租汽车客运秩序,应当在法律规范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因此,在《条例》中增加“非海口本市出租汽车载客进入海口市行政区域的,乘客下车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和重新载客”等内容。
为了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条例》在原草案稿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条款,并明确规定出租汽车载客在0时至5时驶离城市建成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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